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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相关问题解答
社保相关问题解答
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是市医疗保险中心为职工、退休人员建立的终身医疗专用帐户,用于记载、储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的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实行社会保障卡(IC卡)管理。
2、什么是社会保障卡(IC卡)?
社会保障卡(IC卡)是市政府为参保人员发放的、供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服务的专用卡片。社会保障卡采用集成电路卡(IC卡)技术记录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个人帐户储存额、历次门诊、住院等多种信息。职工、退休人员持卡可到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IC卡的初始密码:1234。
3、个人帐户资金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个人帐户资金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按规定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3)储存额的利息;(4)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4、个人帐户资金如何计入?
   个人帐户资金以职工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在医疗保险保险年度内按月计入。具体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计入个人帐户;a、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1%计入;b、职工年龄在35岁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4%计入;c、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7%计入。
5、个人帐户资金如何使用?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项目,不得提取现金。
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帐户支付。
6、可在门诊治疗的部分重症疾病有哪些?
目前,基本医疗保险暂定下列重症疾病可以在门诊治疗,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1)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2)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3)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治疗;(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治疗。
7、职工、退休人员如何办理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手续?
职工、退休人员须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时,应持近期二甲(含二甲)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方便和就近的原则,为其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8、什么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转院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由市医疗保险中心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职工、退休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定点转院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为职工、退休人员提供转院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目前有5家,分别是:陆军总医院、中南医院、省人民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到上述医院就医须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9、职工和退休人员就医、购药应持哪些有效证件?
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持《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社会保障卡(IC卡)和专用病历;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应持社会保障卡(IC卡)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专用处方。
10、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参保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其中: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11、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根据国家及有关文件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分别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1)“老人”即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的国有企业、市属及区属集体企业退体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由基本退休费、国家及省、市规定纳入统筹支付的政策性补贴和历次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三个部分组成。
     (2)“中人”即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并在之后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3)“新人”即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2、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如何使用?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专门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项目,不得提取现金,但可结转使用和继承。
个人帐户资金可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规定的下列费用: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的费用;
(2)按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精神疾病、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应属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13、统筹基金如何支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1)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4%(退休人员87.2%),个人自付16%(退休人员12.8%);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7%(退休人员89.6%),个人自付13%(退休人员10.4%);
(3)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92%),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8%);
(4)定点社区卫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92%(退休人员93.6%),个人自付8%(退休人员6.4%);
14、大额医疗保险怎样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5000元以上时,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分段累加,共同负担:
(1)4.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4%,参保人员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6%,参保人员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8%,参保人员自付2%。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给每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数额为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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